家庭法|手机录音可不可以被用作法庭上的证据?

越来越的家庭法当事人选择通过手机录音的方式保留证据,以防未来被对方诬陷或者对方拒绝承认其做过的某些行为。

澳洲联邦通信法案(the Telecommunications (Interception) Act 1979)禁止当事人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,用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录音录像。

然而澳洲证据法的第138条要求,如果针对某案来说,引入此项录音的证据的必要性大于不引入该证据的非必要性,那么法官有权利将录音作为证据。换句话说,如果这个录音证据对某件案子至关重要,那么法官可能考虑给出豁免,同意引入录音作为证据。

举个例子

Byrne and Byrne [2002] FamCA 887 (27 September 2002),一位父亲申请家庭法法官Halligan接受他的手机录音证据。手机录音是父亲和母亲的一段对话。父亲认为这份证据可以足够证明母亲违反了家庭法院的法令。法官Halligan基于保护儿童的原因最终允许引入了手机录音证据。

Luo & Basset [2022] FedCFamC1F 178 (24 March 2022),同样一位父亲申请向家庭法院要求接受他的手机录音。手机录音内容包含了母亲在接孩子时的大吵大闹和推攘。法官Christie认为父亲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孩子不受到家庭暴力、并且有权利与孩子母亲正常沟通,因此法官认为为了保护父亲的合法权益,其手机录音应该被引入征集。

Najm & Najm [2022]  FedCFamC1F 87 (21 February 2022),孩子的爷爷录了一段他和孩子母亲、第三方的通话。母亲在通话内容里承认了自己曾经被自己的亲生母亲性骚扰,因此母亲至今有严重的心理问题,影响了其与孩子的关系。由于通话是通过非英语进行的,孩子的爷爷申请递交通话的翻译文稿。

遗憾地是,法官Campton最终拒绝了引用翻译文稿作为证据。法官Campton的理由是:-

  1. 通话的第三方并没有递交宣誓书证明其参与这份对话;

  2. 由于录音质量问题,翻译文稿不全;

  3. 孩子爷爷已经在其宣誓书affidaivt中复述了这段对话。

总结

  1. 家庭法院仅仅在少量情况下同意引入手机录音录像等证据;

  2. 有时候,手机录音录像证据可能令双方在法官面前的印象都受到负面影响;

  3. 法官可能在少数时候会批判这种故意录像保留证据的行为;

  4. 因此,当事人要尽量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,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情况下,才选择录音,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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