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是“强制控制”(Coercive Control)?对Carter & Wilson [2023] FedCFamC1A 9 的解读

在家庭法案件里,“控制”这两个字很容易被误用、也很容易被误解:

一方说自己是在保护孩子;另一方说对方是在操控、隔离、切断亲子关系
那法院到底怎么判断?什么时候是合理的保护性措施,什么时候可能被认定为《家庭法》s 4AB 意义下的家庭暴力(family violence)?

本文结合近期上诉判决的核心 reasoning,讲清楚一个关键原则:“是否构成家庭暴力,必须放进情境里看(contextualise)。”

免责声明:本文为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如你正面临紧急风险或需要具体策略,请尽快寻求法律建议或在紧急情况下联系警方。

1. s 4AB 的“家庭暴力”定义很宽,但不等于“什么都算”

《家庭法》s 4AB(1) 的家庭暴力定义,不只包括身体暴力、威胁,也包括“其他行为”只要该行为coerces or controls(强制或控制)家庭成员,或使其恐惧,就可能构成家庭暴力。

同时,s 4AB(2) 给了一份非穷尽的例子清单(例如:跟踪、经济控制、隔离社交、阻止与家庭朋友联系等)。
但重点是:

“落入例子”≠“自动成立家庭暴力”

上诉法院强调:即使某行为看起来可能符合 s 4AB(2) 的例子(例如“阻止维持联系”),也不能只凭标签就定性。必须评估证据、还原情境、理解目的与影响。

2. “coerces or controls” 怎么理解?法院看的是“权力运用”,但仍要看背景

澳洲判例中,法官曾分别解释:

  • coerce(强制):通过力量、权威或迫使他人做某事;

  • control(控制):支配、命令、对他人施加方向与限制。

一些案件还提到,在非明显暴力/威胁的情境下,“coercive control”常被理解为一种支配与操控的行为模式(course of conduct / pattern of conduct)。
但上诉法院也提醒:
s 4AB 并没有给“coercive control”一个技术性定义——不能用一个更窄的社会科学概念去限缩 s 4AB 的广泛文本

结论很务实:

法院不会给一个“万能定义”,因为判断的关键在“行为发生的背景与证据结构”。

3. 本案争议:母亲限制父亲见孩子,一审竟然认定母亲“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”

在你提供的判决理由中,一审法官认为:

  • 母亲在孩子早期“阻止孩子与父亲相处、坚持监督相处”,属于“控制”;

  • 这种控制导致孩子无法维持与父亲的联系;

  • 因而构成 s 4AB(1) 的家庭暴力(并类比到 s 4AB(2)(i) 的例子:阻止维持家庭联系)。

上诉法院为什么说这属于“原则性错误”?

因为一审没有做必要的情境化分析,也没有说明:

  • 母亲限制相处的具体行为到底是什么(what was said and done);

  • 行为发生在怎样的背景下(尤其是否存在真实安全担忧);

  • 为什么母亲的行为超出“保护性父母控制”的合理范围,变成 s 4AB 所要打击的“控制”。

4. 上诉法院的核心提醒:把“保护性行为”错贴成“控制性暴力”,会造成系统性风险

上诉法院认可一个非常重要的逻辑:

不是所有“限制对方见孩子”的行为都等于家庭暴力

否则会导致一个荒谬结果:
几乎每一个对孩子安全有真实担忧的主要照护者,只要在没有命令前限制了相处,都可能被对方反过来指控“你在施暴”。

在该案里,法院指出相关情境包括:

  • 母亲本人曾遭受父亲的身体暴力;

  • 父亲曾对另一名孩子(Y)有不当对待,且父亲承认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;

  • 没有认定母亲出于恶意、任性或报复;

  • 2019 年 1 月 30 日后,母亲的做法与法院命令一致,并持续遵守。

在这种背景下,把母亲的限制行为直接定性为 s 4AB 意义下的“控制性家庭暴力”,在法律上不合理。

5. 法院还强调:s 4AB 认定不要求证明“施暴者主观意图”

很多人会以为:“我没有想控制她/他,所以我不是施暴者。”

但判例明确指出:在 s 4AB 的框架下,认定家庭暴力不以主观意图为必要要件。原因很现实:施暴者往往会“真诚地”否认自己有控制意图,而把“主观意图”作为门槛,会让很多案件无法被有效保护。

6. 最终结果:一审在“母亲施暴”的认定上错了,但上诉仍被驳回

这个点对律师和当事人都很关键:发现错误 ≠ 必然推翻结果。

上诉法院认为:即使一审错误地认定母亲构成家庭暴力,该错误也没有改变最终结论——因为:

  • 父亲承认对 Y 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,且一审认定父亲对母亲有暴力;

  • 这已经足以触发 s 61DA(2),推翻“平等共同 parental responsibility”的推定;

  • 因而,母亲是否也“施暴”的错误认定,并未影响推定被推翻的最终结果(de Winter 原则)。

7. 给正在经历分居/抚养争议的你:三条实务提示

提示 1:写证据时,别只写“我害怕”,要写“为什么害怕”

法院最看重的是:恐惧是否有客观基础、是否能被情境支持。
写法建议(举例):

  • 发生过什么事件(日期、地点、行为);

  • 你当时怎么反应;

  • 之后对你与孩子造成了什么具体影响;

  • 为什么你认为需要监督或限制(与儿童安全直接相关)。

提示 2:区分“保护性限制”与“操控性隔离”

保护性限制通常有这些特征:

  • 以安全为中心;

  • 有一致性与可解释性;

  • 愿意在安全条件满足后逐步恢复相处(如专业监督、contact centre 等);

  • 与法院命令/专业建议一致或相符。

操控性隔离往往会出现:

  • 频繁更改理由、无法提供合理基础;

  • 不接受任何安全替代方案;

  • 借孩子作为“惩罚对方”的工具;

  • 伴随贬低、威胁、经济控制、监控等其他控制行为。

提示 3:别让“标签”取代“细节”

“coercive control / 控制”这些词很强,但法院最终看的是:
你具体做了什么、对方具体做了什么、发生在什么背景下、产生什么影响。

需要我们帮你评估?

如果你正在经历以下情况,建议尽快获取法律意见:

  • 对方有暴力/威胁/监控/经济控制/隔离社交等行为迹象;

  • 你因安全担忧限制了对方与孩子相处,但担心被反咬“你在控制”;

  • 对方用“coercive control”反指控你,要求平等共同 parental responsibility;

  • 你需要准备 affidavit / evidence,或要应对 ICL / family repor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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