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洲家庭法院中,医疗与心理报告真的“保密”吗?
在家庭法案件中,很多当事人都会担心:
“我的心理医生或辅导员的报告会不会被另一方看到?”
“这些属于隐私,法院是不是一定会保密?”
其实,答案是——不一定。
近期的案例 Dixon & Dixon [2025] FedCFamC2F 1082,就展示了法院如何在“隐私保护”与“儿童最大利益”之间取得平衡。
案件背景
父母双方在育儿诉讼中,都被要求接受心理健康评估。
母亲为了让心理专家能全面了解情况,向两家政府机构发出传票(subpoenas),要求调取父亲的心理健康记录。
父亲则提出反对,认为这些资料属于 受保护的机密信息(protected confidence),根据《家庭法》第102BA与102BE条,应当保持保密。
他主张:这些记录涉及他个人的情感、心理治疗内容,如果被披露,会造成心理伤害。
法院的裁决
Dunkley 法官承认,父亲的治疗记录确实构成“受保护的机密”。
但法院认为,这些资料与案件核心——父亲的心理健康是否影响孩子的安全与福祉——密切相关,具有高度证明价值(high probative value)。
因此,法院作出了折中性的保护令:
仅双方的律师可以查阅与复印这些文件;
父母本人不得直接查看或持有副本;
文件可由法院指定的心理专家(single expert)用于评估;
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一步传播或提供给当事人本人;
各方承担各自的费用。
法院的考量标准 — Family Law Act s 102BE(4)
根据《家庭法》第102BE(4)条,法院在决定是否允许披露“受保护的机密信息”时,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关于证据本身:
(i) 它的证明价值(probative value);
(ii) 在诉讼中的重要性;
(iii) 是否有其他可替代的证据来源;
披露可能造成的影响:
披露可能对保密人或涉及的儿童造成怎样的心理或实际伤害;
法院可采取的限制措施:
例如仅允许律师或专家查阅,以减轻伤害;
是否已被公开:
文件或信息是否已由当事人或他人披露;
公共利益:
保密与公开之间的社会利益平衡;
保密人是否反对披露,以及是否有律师代理;
若保密人是未成年人:
父母或儿童律师是否反对披露。
案例启示
这起案件提醒我们:
“受保护的机密(protected confidence)”并不意味着“绝对保密”。
在涉及儿童抚养与心理健康的案件中,法院必须权衡:
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,
与儿童的最大利益(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)。
当证据对判断孩子的安全与父母的心理稳定性至关重要时,法院通常会选择有限度地披露,并通过严格的程序(如仅律师或专家可阅)来最大程度减少伤害。
实务建议
对于当事人及律师而言:
在案件中涉及心理或医疗资料时,应意识到这些信息可能被传票调取;
若主张保密,应在程序中提交宣誓书(affidavit)说明披露可能造成的具体伤害;
法院可采取保护措施,但通常不会完全排除相关证据;
律师应提前向客户解释风险,并准备适当的保密或限制查阅申请。
结语
澳洲家庭法院非常重视隐私与心理健康的敏感性,但当儿童的最佳利益成为焦点时,
保密并非绝对。
法院会在**“保护隐私”与“查明真相”**之间,谨慎地寻找平衡点。
参考文献:
Family Law Act 1975 (Cth) ss 102BA, 102BE, 114UB
Dixon & Dixon [2025] FedCFamC2F 1082
Woods & Holmes (No 3) [2025] FedCFamC1F 463